當AI邂逅版權,原創的邊界在哪?
蘇州常熟法院日前審結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糾紛案,認定原告林某對提示詞的修改以及通過圖片處理軟件對圖片細節設計的修改體現了其獨特的選擇與安排,生成的平面圖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判決侵權方在其自媒體賬號連續三天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計1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各個領域得到廣泛應用,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成為關注焦點。相比于傳統的創作,有了AI賦能,當然方便快捷、省時省力,但極易引發誰是創作者的糾紛,給著作權保護帶來了新的挑戰。不少人覺得,AI生成的作品,似乎很難談得上“原創”。蘇州的這個案例中,原告林某起初只是想讓對方將已上線的“復制品”下架,沒想到對方竟然理直氣壯地反過來質問:“幾年前我們就做過半個月亮、半個地球,這次只是半個愛心,難道算抄襲嗎?”
眾所周知,著作權要保護的是人類創新型智力勞動成果。否則,一旦原創者們因被肆意“侵權”失去耕耘的動力,將會造成災難性的影響。傳統著作權法強調“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而AI生成作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創作過程中人工智能的參與。人們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作品,本質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進行創作。倘若不以原創為目的,只是簡單地用AI生成作品,或者進行“微調式創作”,當然算不上創新型智力勞動成果。但是,如果使用者以AI為工具,傾注了自己的思考與心血,那就不能一視同仁。
此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全國第一例AIGC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涉案圖片的創作過程中涉及關鍵詞選擇、模型參數和隨機種子的調整等過程,其創作雖然完全在AI文生圖模型中完成,但法院依然認為作品具備“獨創性”要件,體現了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受到著作權保護。
蘇州案例中,法院通過審查用戶協議、操作日志和創作過程,確認了林某在提示詞設計、迭代調整和后期加工中的主導性控制和個性化表達,從而認定其作品具有獨創性。與北京的“第一案”相比,該案除在AI生成圖模型中調整修改關鍵詞,原告在創作過程中還使用了PS軟件對圖片中的氣球形態進行了具體修改,此操作進一步強化了原告對涉案作品的獨創性貢獻。
作為全國“AI版權圖片第二案”,法院彰顯了向人工智能時代的抄襲者說“不”的態度,但同時認定林某享有的著作權限于該圖片,某房地產公司以“愛心”為基礎進行實體裝置設計、建造,不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此舉既維護了創作者的權益,又體現了對創意表達與思想二分原則的堅守,為技術工具在不同產業場景中的合理使用留出了空間,這種平衡思維值得借鑒。
兩起判決,是法律對技術創新的積極回應,不僅確認了AI生成作品的著作權,為這一領域的法律實踐注入了新的活力,更為數字時代的創造力保護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只要創作者在創作過程中進行了創新性的設計和表達,就可以享有著作權,這不僅保護了創作者的合法權益,也激發了人們利用AI工具進行創作的熱情,有助于創作更多高質量、有創新性的作品。
案件雖已審結,但還有諸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深思:隨著生成式AI技術的不斷發展,人類的角色正從直接創作者向“創作架構師”轉變,法律如何適應這種變化,構建動態的權利分配機制?通過AI進行的“創作”該如何界定?人工智能時代該如何保護“原創”?如何平衡著作權保護與技術創新的關系?這一系列問題需要法律界、技術界和產業界共同探討,形成共識,進一步完善AI時代的著作權保護體系,為人工智能時代的文化繁榮和經濟發展保駕護航。(胡欣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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