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
(2025年3月26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7號)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5年3月26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26日
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宣誓人誦讀誓詞后,單獨宣誓的,宣誓人報告本人姓名;集體宣誓的,領(lǐng)誓人及其他宣誓人依次報告本人姓名。十人以上可以集體報告宣誓人姓名。”
將第三款修改為:“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宣誓人應當著裝得體,配發(fā)制式服裝的宣誓人應當著制式服裝。宣誓儀式可以邀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guān)單位的人員、社會公眾參加。”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對因特殊原因未能參加憲法宣誓的人員,另行組織宣誓。”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guān),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并結(jié)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guī)定。”
本決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diào)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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