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收款行為無依據不當得利須返還
本報訊(新甘肅·甘肅法治報見習記者胡庭瑞)4月12日,白銀市平川區法院水泉法庭審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判處被告返還原告3萬余元。
徐某某與方某為同學關系,徐某某系智力一級殘疾人。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方某在明知徐某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向其索財共計3.9萬余元,其間返還8150元。
雙方發生矛盾后,徐某某提起訴訟,主張方某返還其剩余的3萬余元。庭審中,徐某某提供殘疾證、收款明細、微信和釘釘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但方某辯稱,徐某某并非智力一級傷殘,自己僅收到1.8萬余元轉賬,且已退還7798元,剩下的錢是戀愛贈與不應返還,并要求駁回徐某某訴求。
法庭審理認為,徐某某提交的殘疾證能證實其智力殘疾一級,被告對收款明細無異議,微信和釘釘聊天記錄與殘疾證相互印證,結合被告大學生身份及原告存在智力與肢體障礙,認定被告主張款項為戀愛贈與的辯解不成立,被告收款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且無合法依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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