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強調,一體推進正風反腐,強化系統(tǒng)觀念,樹立整體思維,把準由風及腐的利益鏈,深挖細查不正之風背后的請托辦事、利益輸送等腐敗問題。實踐中,要準確把握風腐同源、由風及腐、風腐一體特征,既“由風查腐”又“由腐糾風”。
有這樣一起案例。甲系某市建筑工程管理所質量安全監(jiān)管處處長,2018年至2022年,其利用經辦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及備案、核發(f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牽頭組織綜合竣工驗收等職務便利,頻繁接受轄區(qū)內其利用職權提供過幫助的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宴請,并收受金額在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財物,累計金額40萬元。甲在違規(guī)接受上述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宴請時經常帶單位同事、朋友等人一起參加,并主動向上述管理和服務對象提出為其及共同接受宴請的同事、朋友等人提供旅游活動安排,每次旅游消費的總金額在1萬元至3萬多元不等,費用均由提供宴請的管理和服務對象支付,前后累計消費金額達40余萬元。
對甲帶他人違規(guī)接受宴請、收受財物及接受旅游活動安排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甲作為黨員干部,違規(guī)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宴請、旅游活動安排并收受財物,其行為違反了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對其違規(guī)接受宴請、旅游活動安排的相關費用及違規(guī)收受的財物應全額予以收繳。第二種意見認為,甲違規(guī)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宴請和旅游活動安排,違規(guī)收受財物,系其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提供幫助的一種對價,收受財物與具體請托事項有關聯(lián),本質系權錢交易,涉嫌受賄罪。對于旅游活動消費的40余萬元,由于系多人共同參與,不能將全部金額認定為甲的受賄犯罪數額,應剔除其他參與人消費的金額。第三種意見認為,甲違規(guī)接受宴請的行為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在接受宴請后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具有請托性質財物的行為,依法應認定為受賄。對于旅游活動消費的40余萬元,雖系多人共同參與,但對方之所以愿意支付消費的費用,皆因甲的職權和職務行為,而不是其他因素,故上述費用應全部計算在甲的受賄數額中。甲的受賄總金額為80余萬元。對甲帶領一起參加上述宴請、旅游活動的同事、朋友等人中系黨員或者公職人員的,應當認定為違規(guī)接受宴請、旅游活動安排,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鑒于違規(guī)接受旅游活動安排相關違紀違法所得已在甲受賄問題中認定收繳,不在其他人員違紀違法問題中重復收繳。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首先,收受有具體請托謀利事項的財物應認定為受賄。違規(guī)收受禮品禮金行為極易“由風及腐”,二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又收受財物,累計金額達到立案標準的,構成受賄罪。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或者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
本案中,甲作為黨員領導干部,明知管理和服務對象為了感謝、請托其幫忙,仍違規(guī)接受宴請并收受財物。由于接受宴請和收受財物之間并非前提和結果的關系,雖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一致或者相近,但接受宴請并不必然收受財物,收受財物亦非必須通過宴請。如果只單方面評價違紀或受賄,不符合充分評價原則。因此,對其違規(guī)接受宴請行為可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收受財物行為應認定為受賄行為。雖然甲每次收受財物的金額未達到《解釋》規(guī)定的定罪標準,但根據《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甲收受財物的金額累計40萬元,已達到受賄罪數額巨大的標準,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在查辦違規(guī)接受宴請、旅游活動安排等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問題時,對組織者和參與者都要處理,因此甲帶領違規(guī)接受宴請的同事、朋友中系黨員或公職人員的,亦應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
其次,支付旅游活動的費用可以成為受賄犯罪的對象。我國刑法規(guī)定,賄賂犯罪的對象是“財物”。根據《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旅游活動就其性質而言不屬于物質利益,但由于取得這種利益需要支付相應的貨幣對價,故應當在法律上視為財產性利益。
本案中,管理和服務對象為了感謝甲的幫忙,根據其要求安排其及共同接受宴請的人一起參加旅游活動,每次消費金額在1萬元至3萬多元不等,根據上述規(guī)定該費用可以認定為賄賂犯罪的對象,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同時根據《解釋》規(guī)定,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因此對接受旅游活動安排所花費的費用可以累計計算。
再次,體現權錢交易的共同消費應整體計入受賄數額。對于管理和服務對象實際支付的旅游活動費用40余萬元,由于系甲等多人共同消費,是把全部金額認定為甲的受賄數額還是應將其他參與人消費的金額予以剔除?筆者認為,主要是看管理和服務對象支付上述費用的根本原因和具體指向。本案中,管理和服務對象之所以愿意支付甲等人旅游活動消費的費用,根本原因是為了感謝、請托甲的幫忙,指向的是甲的職權和職務行為。甲也明知管理和服務對象有具體請托事項,自己利用職權為對方謀取了利益。因此,管理和服務對象愿意支付旅游活動的費用不是因其他因素,而是甲利用職權為對方謀取利益的對價,具有權錢交易的性質。雖然參與旅游活動的不止甲一人,但旅游活動系甲主動提出,且參加旅游的人員也是甲帶來的,管理和服務對象是基于甲的權力能給自己帶來好處才愿意支付上述費用,本質上是一種權錢交易。因此,對40余萬元旅游活動的費用應全額計算在甲的受賄數額中。(作者 張劍峰 葉琦瓊 潘夢凡)
(作者單位:上海市松江區(qū)紀委監(jiān)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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