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有關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關于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規定,歷經2015年和2018年兩次修訂,增加了詆毀、誣蔑“英雄模范”和歪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的內容。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對歪曲、丑化、否定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言行,對歪曲、丑化、否定黨的領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對一切違背、歪曲、否定黨的基本路線的言行,必須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個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沒有英雄,一個有前途的國家不能沒有先鋒”。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我國首部英雄烈士保護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崇尚英雄模范,對弘揚主旋律、唱響正氣歌、傳播正能量,激勵全體黨員和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斗意義重大。《紀律處分條例》落實《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求,堅持黨紀嚴于國法,不僅對“英雄烈士”,還包括“英雄模范”的名譽、榮譽等給予嚴格保護。
對我黨、我軍歷史中的許多問題,1945年《關于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1981年《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等文件已作出歷史結論。執行黨的決議是黨章規定的黨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同樣必須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正確觀點,堅決反對歷史虛無主義。這些都是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的必然要求。黨員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
本條第二款是針對發布、播出、刊登、出版有第一款所列內容或者為第一款所列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黨組織或者黨員,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這里“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主要是指為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提供場地、渠道、媒介、資金等方便條件。黨組織有本行為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黨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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