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紀主體
此規定的違紀主體是擔任一定職務的黨員領導干部。黨員領導干部作為“關鍵少數”,在帶頭執行和組織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上,擔負著重要使命,發揮表率作用。黨員領導干部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不能做到令行禁止,嚴重影響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危害極大,必須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處分幅度
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危害大、性質惡劣,一旦存在該行為,就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重處分。
正確區分按程序向黨組織反映實際情況和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
黨章第十六條規定,“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并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黨員領導干部如果認為組織決定有不妥之處,可以按照組織程序提出意見和建議,但在組織沒有改變決定之前,必須毫無保留執行,不允許以任何借口阻撓和拖延組織決定的執行。
有關規定
黨章總綱規定:“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對黨中央決策部署,任何黨組織和任何黨員都不準合意的執行、不合意的不執行,不準先斬后奏,更不準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決不允許自行其是、各自為政,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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