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正確處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關系
《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對不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決定。
第五十六條規定了不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的三種行為表現,本條是針對“七個有之”中的“自行其是”“尾大不掉”等問題作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三款明確對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行為的處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保障黨中央政令暢通的紀律條款。黨的政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就是保證全黨服從中央,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任何具有部門和地方特點的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在這一點上不能有絲毫含糊和動搖。
執紀監督中發現,一些地區和部門的黨員領導干部不能正確處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存在自行其是,搞本位主義、分散主義的問題。比如,有的各自為政、畫地為牢,不關心建設全國統一的大市場、暢通全國大循環,只一門心思建設本地區本區域小市場、搞自己的小循環,或者以“內循環”的名義搞地區封鎖;有的出臺歧視外資企業和外地企業、實行地區保護的優惠政策,設置歧視性、隱蔽性的區域市場壁壘,等等。對這些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行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應當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 2025-04-17構建國有企業“懲治防”監督體系
- 2025-04-16用好信訪監督促進基層治理
- 2025-04-11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公開發表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等言論
- 2025-04-03做實做細信訪舉報工作






